根据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同时税务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的建账成果,正面指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一.如果个体工商户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应设置复式账户,即需要代理记账。
1.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2.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营业)在4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户的其他情形。
二.如果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设置简单账户,并主动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户。代理记账也是一定需要的。
1.注册资本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
2.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营业)额在1.5万元至4万元之间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万元至8万元不等。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简易账户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个体工商户是企业当年的预计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个体工商户达不到上述会计准则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设置收支凭证粘贴簿、购销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达到个体工商户标准的,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账簿设置条件选择设置复式账户或简易账户,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达到个体工商户标准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缴纳税款之日起15日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办理账务,不得擅自伪造、变造、毁损账簿、会计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个体工商户采用复式记账法的账户应当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如实记录财务收支。成本、费用等财务会计规定应按规定执行。
账户简单的个体工商户应设有营业收入账户、营业费用账户、商品(材料)采购账户、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形式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简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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